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青溪總會組織章程(範列)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青溪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以服務後備袍澤,凝聚後備向心,共創祥和社會,支持後備動員,協力全民國防為宗旨。

第 三 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分支機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 任 務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協力後備軍人編組、教育、訓練相關事宜,推動全民國防。

二、掌握地方民力、物力分布動態,協力動員整備工作。

三、主動反映地方突發災變狀況,協助救災與重建工作。

四、發揮道德勇氣,反映民情民瘼,維護社會安定。

五、連繫後備軍人情感,關懷照顧其福利與生活。

六、倡導倫理道德觀念,參與公益服務,共創祥和社會。

七、其他合於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 六 條:本會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第三章 會 員

第 七 條:縣市總會出席本會之代表,於本會每屆理事、監事改選二個月前召開理、監事會選派之,其代表名額以每縣市基數為二人外,個人會員每五十人為一人,超過五十人其過半數之零數亦為一人,但至多不得超過五人。

第 八 條:本會會員

一、各縣市青溪(社會服務)總會得加入本會為分支組織即為團體會員。

二、凡贊同本會宗旨並從事後備軍人各項工作之機構或團體,經理事會通過後亦為團體會員。

第 九 條:本會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權利:

1.發言權及提案權。

2.建議權及表決權。

3.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

4.其他應享之權利。

二、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事項。

2.繳納會費。

3.擔任本會所派之任務。

4.參加本會各種活動。

第 十 條:會員代表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經判刑確定或通緝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經禁治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嚴重妨害本會名譽者。

第十一條:會員違反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或其他不法情事致本會遭受損害者,得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除名等處分,除名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修訂章程。

二、審核年度工作計劃及提議。

三、審核年度預算及決議。

四、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與團體之解散。

七、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本會理事會置理事三十五人、候補理事十一人,由理事互選常務理事十一人,再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五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決議案。

三、審查會員入會資格。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五、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之辭職。

六、聘、免會務工作人員。

第十六條:本會監事會置監事十一人、候補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三人為常務監事,再由常務監事互選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監事會召集人,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監事會主席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未能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選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情形。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行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二年,均為義務職,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九條: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並視工作需要遴聘工作人員分組辦事。

第二十條:本會視會務需要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任免與理、監事同。

第五章 會議

第廿一條: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第廿二條: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三條: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議均已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已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四條: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以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五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 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議者,視同辭職。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六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新台幣五、OOO元,於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二、OOO元,於入會時以該團體會員代表人數乘以會費金額繳納,爾後於每年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繳納。

三、會員及熱心人士之捐款。

四、基金及其孳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廿七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廿八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理事會,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廿九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一條:為團結會員推動全民國防,並維護總會純淨和諧,本會不參予或涉入政治活動。

第卅二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縣市青溪總會組織章程(範列)

○○縣青溪總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定名為○○縣(市)青溪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秉「認同國家、支持政府、服務社會、造福鄉里」之精神,以服務後備袍澤,凝聚後備情誼,共創祥和社會,支持全民國防,協力後備動員為宗旨。
第 三 條:本會以○○縣(市)行政區域為組織範圍。
第 四 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五 條:本會會址設於○○縣(市),並應於各鄉、鎮、市、區設置一個協會,協會組織章程由理事會訂定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本縣(市)各鄉、鎮、市、區之青溪夥伴應依本章程及相關法令經本會同意後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並訂名【○○縣○○(鄉、鎮、市、區)青溪協會】屬本會團體會員。
第 六 條:本會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社會局,輔導機關為○○縣(市)後備指揮部。並登記為申請為中華民國青溪總會團體會員

第二章 任 務
第 七 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協力後備軍人編組、教育、訓練相關事宜,推動全民國防。 二、掌握地方人、物力分布動態,協力動員整備工作。 三、主動反映地方突發災變狀況,協助救災與重建工作。 四、發揮道德勇氣,反映民情民瘼,維護社會安定。 五、連繫後備軍人情感,關懷照顧其福利與生活。 六、倡導倫理道德觀念,參與公益服務,共創祥和社會。 七、其他合於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 八 條: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三種:
一、 基本會員:凡設籍本縣(市)且具後幹班學資者,經各會(鄉、鎮、市、區協會),推薦得為本會基本會員。
二、 榮譽會員:凡年滿二十歲,認同本會宗旨,由會員二人以上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者,得為本會榮譽會員;經二年表現良好者,得為本會基本會員。
三、 團體會員:凡設立○○縣行政區域內之各鄉、鎮、市、區青溪協會團體贊同本會宗旨者,均應申請加入為團體會員,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入會費及長年會費,方得為團體會員。
第 九 條:本會會員(會員代表)之權利及義務:
一、權利:
(一)發言權、提案權及建議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表決權。
(三)參與本會之各種活動權。
(四)榮譽會員不具上述第二款之權利。
二、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繳納會費、出席會議。
(三)擔任本會所派之任務。 第 十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經理事會決議後,報請會員(代表)大會予以除名: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判刑確定或通緝中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經禁治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六、公然違背本會宗旨,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開除者。
第十一條:會員(會員代表)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喪失會員資格:
一、逾一年未繳會費,經催告仍不繳者。
二、未履行本會會員義務者。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一、 團體會員代表:鄉、鎮、市、區協會出席本會之代表,基數為二十人外,個人會員每二十人為一人,超過十人其過半數之零數亦為一人,但至多不得超過三十人。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修訂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本會置理事○○人、候補理事○人,監事○○人、候補監事○人,由會員(會 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 會及監事會。
第十五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並執行決議。
二、審查會員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副總會長、總會長之辭職。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聘、免重要工作人員。
七、辦理其他有關會務事項。
第十六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總會長一人,副總會長○人,總會長對內綜理全盤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議主席。總會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總會長中互推一人代理之,總會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監察本會財務與財產。
五、其他應行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人,由監事互選之。
第十九條: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監事會之日起算。
第 廿 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理、監事解職依法令暨本章程之規定。
第廿一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依工作需要得聘僱會務人員分組辦事。
第廿二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總會長、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
第廿三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乙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四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五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以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團體之解散。
五、財產之處分。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六條: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以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七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 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議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八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基本會員新台幣300元,團體會員新台幣5,000元,於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基本會員費新台幣200元,團體會員(基數為二十人,不超過三十人) 每一位代表新台幣5OO元,於每年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繳納。
三、會員捐款。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委託收益。
六、其他收入。
第廿九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 卅 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 、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一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 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卅二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規定辦理。
第卅三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鄉、鎮、市、區青溪協會組織章程(範列)

○○縣(市)○○(鄉、鎮、市、區)青溪協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定名為○○縣(市)○○青溪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秉「認同國家、支持政府、服務社會、造福鄉里」之精神,以服務後備袍澤,凝聚後備情誼,共創祥和社會,支持全民國防,協力後備動員為宗旨。
第 三 條:本會以○○縣(市)行政區域為組織範圍。
第 四 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五 條:本會會址設於○○縣(市),本會組織細則由理事會訂定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第 六 條:本會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社會局,輔導機關為○○縣(市)青溪總會。
第 七 條:本會依據○○縣(市)青溪總會組織章程規定,隸屬為團體單位,且應申請 加入為其團體會員,選派會員代表出席○○縣(市)青溪總會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代表)大會職權,並依法遵守章程、決議事項及繳納團體會費(入會費、常年費)及其他一切義務。

第二章 任 務
第 八 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協力後備軍人編組、教育、訓練相關事宜,推動全民國防。
二、掌握地方人、物力分布動態,協力動員整備工作。
三、主動反映地方突發災變狀況,協助救災與重建工作。
四、發揮道德勇氣,反映民情民瘼,維護社會安定。
五、連繫後備軍人情感,關懷照顧其福利與生活。
六、倡導倫理道德觀念,參與公益服務,共創祥和社會。
七、其他合於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 九 條:本會會員分為左列二種:(入會條件可由各鄉、鎮、市、區視地方狀況,自行修訂)
一、基本會員:凡設籍本區且具後幹班學資者,經申請得為本會基本會員
二、榮譽會員:凡年滿二十歲,認同本會宗旨,由會員二人以上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者,得為本會榮譽會員;經二年表現良好者,得為本會基本會員。
第 九 條:本會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權利:
(一)、發言權、提案權及建議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表決權。
(三)、參與本會之各種活動權。
(四)、榮譽會員不具上述第二款之權利。
二、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繳納會費、出席會議。
(三)、擔任本會所派之任務。
第 十 條:會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經理事會決議後,報請會員(代表)大會予以除名: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判刑確定或通緝中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經禁治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六、公然違背本會宗旨,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開除者。
第十一條:會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喪失會員資格:
一、逾一年未繳會費,經催告仍不繳者。
二、未履行本會會員義務者。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為執行機構, 監事會為監察機構。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大會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修訂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本會置理事○○人、候補理事○人,監事○人、候補監事○人,由會員選舉 之,分別成立理事會及監事會。(請依附件-人民團體法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並執行決議。
二、審查會員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副會長、會長之辭職。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聘、免重要工作人員。
七、辦理其他有關會務事項。
第十六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會長 1人,副會長○人,會長對內綜理全盤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議主席。會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中互推一人代理之,會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監察本會財務與財產。
五、其他應行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第十九條: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會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監事會之日起算。
第 廿 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理、監事解職依法令暨本章程之規定。
第廿一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若干人,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依工作需要得聘僱會務人員分組辦事。
第廿二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會長、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
第廿三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會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乙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四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五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以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團體之解散。
五、財產之處分。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六條: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以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七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 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議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八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新台幣?○○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元。
三、會員捐款。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委託收益。
六、其他收入。
第廿九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 卅 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 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 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一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 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卅二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規定辦理。
第卅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 施行,變更時亦同。

附件截錄人民團體法有關條文
第四章 職 員
第17條
人民團體均應置理事、監事,就會員(會員代表)中選舉之,其名額依下列之規定:
一、縣(市)以下人民團體之理事不得逾15人。
二、省(市)人民團體之理事不得逾25人。
三、中央直轄人民團體之理事不得逾35人。
四、各級人民團體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該團體理事名額1/3。
五、各級人民團體均得置侯補理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該團體理監事名額1/3。
前項各款理事、監事名額在3人以上者,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之1/3;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常務監事在3人以上時,應互推1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第十章 監督與處罰
第56條
人民團體因組織區域之調整或其他原因有合併或分立之必要者,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定合併或分立。